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优化产业结构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番发〔2007〕14号)有关精神,进一步营造科技进步、自主创新的良好氛围,鼓励企业和科技人员自主创新,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区科学技术局(区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区自主创新技术先进企业(个人)申请奖励的组织实施和审核工作。
第三条 对在本区注册和登记纳税的企业,当年获广州市级以上专利金奖或科技进步奖(第一完成单位)的,区财政按如下办法给予奖励:
(一)对获得广东省级以上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25万元、20万元和15万元的奖励。
(二)对获得广州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三)对获得国家级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和15万元的奖励。
(四)获得省、市级专利金奖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四条 对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个人,区财政按上级奖励金额的100%给予配套奖励;对获国家级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和广东省、广州市级专利金奖的专利权人,给予2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 番禺区自主创新技术先进企业(个人)申请奖励,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番禺区自主创新技术先进企业(个人)奖励申请表(见附件);
(二)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技术成果证明;
(四)申请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对番禺区自主创新技术先进企业(个人)实行每年评审一次,并在每年区科技工作会议上予以通报。
第七条 企业在每年的5—7月按上述要求向区科学技术局(区知识产权局)提出奖励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一式三份)。区科学技术局(区知识产权局)审查同意和区财政局审核后,在8月将年度奖励的申请报区政府。区政府同意后由区财政局于10月实行集中支付。
第八条 申请企业在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奖励资格,已取得的资金补贴要全数退回区财政,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获奖企业应将奖励资金作为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 设置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条 本细则由区科学技术局(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2008年12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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