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永康市2012年度新增游艺娱乐场所审批工作公告

2012-05-31 09:18   出处:互联网   编辑:Alex 我要点评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游艺娱乐场所总量和布局规划(第二期)》的通知(浙文市[2011]159号)精神,现就永康市新增游艺娱乐场所审批工作公告如下:

  一、新增指标

  2012年度我市计划新增游艺娱乐场所8家。

  二、准入条件

  (一)场地要求:1.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居民楼(含商住两用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车站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内;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2.新设立的游艺娱乐场所与中小学校直线距离不得少于200米。3.对申请在有争议的化学品仓库毗连位置设立娱乐场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文书。4.新设立的游艺娱乐场所必须在同一楼层,不得设置包厢、包间。游戏和游艺应实行分区经营。

  (二)规模要求:1.配套经营: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综合文化体育设施和三星级以上宾馆,需设立游艺娱乐场所作为其配套项目的,该娱乐场所营业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装机量不得少于40台,其中游艺机种不得少于总装机量的60%。2.单体经营:城区新设立的游艺娱乐场所营业面积不得少于500平方米,装机量不得少于60台,其中游艺机种不得少于总装机量的60%;乡镇新设立的游艺娱乐场所营业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装机量不得少于40台,其中游艺机种不得少于总装机量的60%。

  (三)设备要求:游艺娱乐场所所使用的游艺游戏设备必须是依法生产、进口的产品,并使用由文化部市场司公布的游戏游艺机市场准入机型机种指导目录中的机型机种。

  三、报名时间及申报材料

  (一))预申请报名时间:

  2012年7月2日至7月6日为预申请报名时间。

  (二)预申请报名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1、申请书(载明申请人姓名,拟开设场所的具体地址,房屋性质,经营面积,并须由申请人亲笔签名或盖章);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拟开设场所地理位置示意图、标明尺寸的场所平面图、申请人与产权人签订的拟租赁意向书;

  4、按配套经营条件申办的需由该增设配套项目主体法人提出申请并且需交验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核原件留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件(核原件留复印件);

  5、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核查函由文广新局发);

  6、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没有《条例》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书面声明到文化窗口领取);

  (三)正式申办除需提交预申请报名提交的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工商名称预先核准书;

  2、经营场所产权证及与权证相符的租赁协议书;

  3、游戏、游艺设备目录(注明机型、机种与文化部《准入目录》对应表),设备设施摆放位置平面图;

  4、申请配套设立的,应提供商场、宾馆、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的相关证明材料;

  5、消防、环保等部门批准文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预申报材料于规定期限内到永康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办事窗口进行预申请报名,申报材料均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2、审批部门对拟设立的经营场所是否符合规定的审批条件进行现场核查,经现场勘察,对不符合条件的场所,说明理由退回申请并取消本次申报资格。

  3、经以上程序后,申请人向审批部门提交上述三(三)1、2、4、5项规定材料,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对拟设立场所的有关事项向社会进行公示或者听证,经公示或者听证无异议的,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给同意筹建意见书。

  4、申请人持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同意筹建意见书,分别到消防、环保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5、申请人持消防、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游戏、游艺设备清单及购置发票复印件;场所设施、设备布置平面图;企业组织形式的须提供组织机构和章程,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申请筹建完毕验收,经文广新局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实地验收,符合规定条件标准的,予以批准,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不符合的,不予批准。

  6、申请人持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消防、环保、卫生部门批准文件到工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7、申请人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公安局治安大队备案。

  五、注意事项

  1、场所的筹建期限控制在6个月之内,取得《筹建意见书》之日起6个月内应筹建完毕,对未按期筹建完毕的,将取消指标资格。已取得《筹建意见书》的申请单位,在筹建期间不得擅自变更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经营面积和改变经营场地用途。否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不予行政许可。

  2、 同一申请人只能提交一份申请报告,同一场所只准提交一份申请报告。同一场所只受理一次申请,如有多人申请时,按出租人证明或者正式租赁合同受理。受理后申请资料一律不得变更,否则取消本次申请资格。

  3、有《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单位或个人不在此次受理范围。

  永康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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