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13日上午,中国文化娱乐行业协会在协会会议室召开了游戏游艺政策研讨会。文化部文化市场司陈通司长、文化市场司娱乐演出艺术品市场管理处李蕊处长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世宇科技、大玩家、华立科技、希力科技、神采飞扬等18家国内游戏游艺行业代表性企业的负责人参加了座谈,协会法人刘金华、秘书长孔明参加会议。
会议就文化部近期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实施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文化市场管理政策的通知》文市函[2015]490号、《文化部关于允许内外资企业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生产和销售的通知》文市函[2015]576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号通知文件内容进行了讨论。
参会企业纷纷表示,文化部近期出台的一系列政策释放出有利于行业繁荣发展的积极信号,让沉寂了十几年的游戏游艺行业迎来了春天,给予全行业极大信心,也让从业者感到兴奋。576号文件让生产企业敢于增加研发投入,企业纷纷开始制定新产品研发计划。先照后证的政策也在逐步落实,游戏机经营场所的办证难问题得以实质性解决。同时,企业反馈这次颁布的政策得到资本市场和其他相关行业的极大关注,游戏游艺行业与资本市场的对接指日可待,泛娱乐、综合娱乐也成为行业转型升级、跨界发展的趋势。
陈通司长认真听取了企业汇报后指出,对于维护行业健康发展环境的问题,政府、行业协会、企业应当三位一体,通力合作,共同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逐步提升行业形象。在行业迎来历史性发展机遇的初期,广大经营者,特别是协会会员应首当其冲,一方面从经营模式、技术等方面努力创新,另一方面要眼光长远,坚定不移地严守底线,坚决不触碰赌博的红线。对不合法、不规范的违法行为,协会会员单位要配合主管部门进行精确打击、定点清除。陈通司长同时指出,中娱协要勇于担负责任,为行业做好组织服务工作。下一步要制定行业经营服务标准,推动科学合理的行业分类评级工作,并逐步实施推广。
中娱协负责人表示,此次行业政策的出台,是文化部落实国家推动文化产业大发展大繁荣,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举措。激发了市场的活力,坚定了投资者、经营者的信心。中娱协一定按照文化部的要求,制定规范的行业发展规则,推动行业自我管理、自我发展,带领行业守好底线,努力创新,共创行业佳绩。
附:文化部关于实施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文化市场管理政策的通知
文市函〔2015〕490号
广东省文化厅、天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福建省文化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9号)、《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0号),现将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统一简称为“试验区”)内文化市场管理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允许在试验区内设立外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本省(直辖市)提供服务
(一)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演出经纪机构的,应当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向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二)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持上述证照以及消防、卫生部门的批准文件,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领取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
(三)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在本省(直辖市)内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向演出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国内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举办涉外或者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四)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向演出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国内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举办涉外或者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二、允许在试验区内设立外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娱乐场所的,应当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的设立条件,向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三、本通知调整的文化市场管理事项,适用于在试验区内投资、设立企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和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
特此通知。
文 化 部
201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