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管理,维护娱乐场所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文化娱乐消费需求,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国家对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管理的具体规定如下:
2、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①、播放、表演的节目不得含有《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
②、不得将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连接至境外曲库;
③、不得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
④、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
3、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①、不得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
②、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
③、不得回购奖品;
④、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4、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5、营业期间,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佩带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卫生规范,诚实守信,礼貌待人,不得侵害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6、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7、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当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8、娱乐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