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湾区人民法院近日对在赌场打工的彭某、周某作出判决,彭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包含故意伤害罪的处罚);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08年4月,夏某等人共同出资购买了25台赌博游戏机,供人赌博。之后,他们招聘了彭某、周某,平日里由两人在店内负责给赌博机上分、记账,同时指导客人使用赌博机。至2008年6月3日该店被查获时,这些赌博机一共产生28000余元利润。 经营赌博场所的夏某等人犯开设赌场罪,均被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但在赌场打工的彭某、周某对检察院以开设赌场罪起诉他们有些不理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彭某、周某在工作期间已明知老板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但客观上依然通过给赌博机上分、记账等行为协助赌场经营,因此,尽管他们只是领取工资的打工者,但仍然成了共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所以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