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卫生部要求,5月1日起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昨天是第24个世界无烟日,记者了解到,经过多次修改,《扬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暂行规定》出台,明确九类场所禁止吸烟。
据了解,该规定实施后,将有效解决公共场所吸烟屡见不鲜、屡禁不止的问题,进一步消除和减少烟草烟雾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
细则
九类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这是厕所,又不是办公室,更不是会议室,怎么能不给吸烟?”经常有烟民为了过瘾而抗议单位禁止吸烟的规定,提出这样的抗议理由或借口。《暂行规定》实施后,这样的理由和借口将苍白无力。
按照“限定场所、单位负责、加强引导、公众参与”的原则,《暂行规定》明确,九类场所禁止吸烟,分别是: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的室内外区域;除前者以外的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场所、学生宿舍、餐厅等室内区域;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档案馆等各类公共文化场馆的室内区域;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室内办事场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议室、食堂和电梯等;体育场馆的室内区域及室外的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此外,公园、广场举行集会等重大活动时禁止吸烟。
八类公共场所划定吸烟区
除了九类场所禁止吸烟,是不是其他场所都允许吸烟?根据《暂行规定》,除了九类场所禁止吸烟,八类公共场所室内区域要划定吸烟区或设置专用吸烟室,吸烟区或专用吸烟室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
这八类公共场所为:经营性洗浴中心(含浴室)、足浴、按摩保健、美容美发场所的服务区域;歌舞、游艺娱乐场所的服务区域;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营业区域;公共汽车、出租车、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区域或售票区域;商业、金融业、邮政业、电信业等行业的室内营业场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共用室内工作场所和公共活动场所等区域;经营性住宿场所应当设置无烟楼层或者无烟客房;拥有50个以上餐位的经营性餐饮场所应当设置无烟包厢。
国家已出台“禁烟令”,
扬州为何还定“严规”?
更强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内容
据了解,国家出台“禁烟令”,却没有推出配套的监管细则,让违规行为的处罚无法可依,对于禁止吸烟也没有处罚依据。《扬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暂行规定》的出台,将具有更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据市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制定《暂行规定》是保护广大群众身体健康的需要。烟草危害是当今世界最严重的社会公共问题之一,也是公共卫生问题,是人类健康面临的最大的也是可预防的危险因素。同时,也是当前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需要。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禁止吸烟已成为时代潮流、文明的标识。全国文明城市已将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禁止吸烟纳入其检查考核内容。在《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中,明确要求“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全面禁烟,并有明显禁烟标识。”
公共场所经营者会不会
“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应当不设置吸烟器具,劝吸烟者停止吸烟或离开
对于一些公共经营性场所来说,他们对吸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借口生意需要,容忍顾客吸烟。《暂行规定》实施后,对于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吸烟的吸烟者,相关单位有了劝阻义务。《暂行规定》明确,禁止吸烟公共场所所在单位应负责禁止吸烟的监督和管理,履行五条职责。这五条职责是:制定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制度和相应的管理措施;结合本单位具体实际,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部门电话,不设置吸烟器具;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不得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识和物品;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的吸烟者,劝其停止吸烟或离开该场所。
奖惩
处罚
违反禁烟规定行为将受罚
《暂行规定》明确,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识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公共场所随地乱扔烟头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不听劝阻且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控制吸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控烟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奖励
表彰控烟“给力”的单位个人
《暂行规定》明确,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烟草制品经营者必须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售烟”标识。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
全社会均应支持公共场所控烟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积极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营造无烟环境意识。
在禁止吸烟场所,被动吸烟者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规定》职责;有权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鼓励创建无烟单位。对在公共场所控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控烟工作做得不好的部门和单位不得评为文明单位。因控烟工作做得不好而影响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将依据《扬州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问责办法》实施问责。
吸烟区必须遵守五大规定
1 具备独立的通向户外的通风设施;
2 与非吸烟区、非吸烟室有效隔离;
3 远离人群密集区和行人必经主要通道;
4 设置明显的标识;
5 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设置统一的
控制吸烟宣传标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