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机还是赌博机?扬州一非法经营案二审开庭

2016-04-23 13:15   出处:财新网   编辑:Nelly 我要点评

  4月20日,江苏扬州中院二审开庭一起非法经营案。此案一审判决的非法所得及罚金数额巨大,共计八亿余元;涉案的两款电子游戏设备属于游戏机还是赌博机,成为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据悉,该案将择日宣判。

  2015年12月,江苏扬州江都法院一审判决周文辉、黄松友及其余六名被告构成非法经营罪。此后,周、黄二人提出上诉。在昨日的庭审中,周文辉辩称自己无罪,指此案是扬州有关部门欲侵吞其个人资产。

  2007年,江西人周文辉在广州番禺注册成立公司,开始研发、生产、销售游戏机设备和软件,直到2012年9月被扬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记者获悉,一审判决书认定,周文辉、黄松友等八名被告,以提供给他人开设赌场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及其专用软件,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

  其中,“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及其专用软件”这一认定引来争议。具体牵涉的两款产品,则是其生产、销售的亚马逊CPU机型系列游戏机主机和X86系列游戏机主机及配件。后者可以组装成娱乐场所常见的捕鱼游戏机。

  到底是游戏机还是赌博机,成为昨日庭审辩论的焦点。控方认为,周文辉公司前述两款产品生产的整机具有退币、退分、加难(“控制赔率”)等赌博功能,区别于普通的游戏机产品,因此可以认定为赌博机。

  周文辉辩称,其生产上述产品是为供人娱乐,“玩游戏好玩”,其模仿的原样品“海洋之星2代”还曾上过文化部发布的《第二批游戏游艺机市场准入机型机种指导目录》。

  周文辉的辩护人之一、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邓文健称,控方的前述认定缺乏法律依据,且与事实不符,“既不科学也不合理”。他表示,打击赌博犯罪,指的是打击赌博的行为,而非工具,“像扑克、麻将都是常见用来赌博的工具,以此类推,扑克、麻将的生产商一样都可以被定罪。”

  关于游戏机与赌博机的界定,在相关文件中的也有规定。2014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将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为赌博机。2015年6月,文化部发布《关于允许内外资企业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生产和销售的通知》,同样严禁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存在安全隐患的,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游戏游艺设备面向国内生产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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