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是以赢取现金为诱惑的游艺机,仅仅因为涉及金额相对较小,便能获得主管部门的“法外开恩”?云南省丽江市日前进行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中,有近千台叫作“水果机”的赌博机器,由于投注金额较小,不仅逃过了被查封的命运,更获得了当地公安局和文化主管部门的核准条,成为“合法的赌博机”,引起公众广泛关注。记者昨天从当地有关管理部门获悉,由于存在较大争议,这批机器目前已被封存,是否会被允许继续营业,尚属未知。 “整治行动当时,我们确实保留了一部分所谓的水果机,但这是有根据的。”丽江市古城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办公室李主任昨天接受电话采访时解释道,之所以保留了“水果机”,是依据了今年2月初,国家文化部、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记者看到,《通知》中第五条确实写有“游戏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每单次游戏消费金额不得超过4元,消费者每人每天用于游戏的消费金额不得超过200元”的文字内容。李主任表示,“水果机”的消费金额,一般是低于规定要求的。 然而,在《通知》的第三条中,记者却看到了这样的内容:游艺娱乐场所一律“不得以现金或有价证券作为奖品”及“不得回购奖品”。据了解,“水果机”的玩法,正是玩家通过电子游戏机屏幕上出现相同的水果等图案来赢取得分,最终将积分兑换成现金。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要游戏最终获取的是钱或者有价证券,就可以认定为是赌博行为。”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王展律师表示,《通知》中关于消费金额和获奖方式的规定,分别针对游戏的投入和回报,两者必须同时得到满足,方为合法。所以,即便游戏金额在限制范围之内,但是只要获取了现金回报,就属于违规,是应当取缔的对象。假如仅仅因为投注金额小,就能获得“行政核准”,无疑是违背了“依法行政”的精神。如不及时遏止,将会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乃至导致更多赌博行为的滋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