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工作规程
(征求意见稿)》制定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44号)六、“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面向国内的电子游戏设备及其零、附件生产、销售即行停止。任何企业、个人不得再从事面向国内的电子游戏设备及其零、附件的生产、销售活动。一经发现向电子游戏经营场所销售电子游戏设备及其零、附件的,由经贸、信息产业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之条款与国务院《〈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关于内地在广东与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关于内地在广东与澳门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的销售服务”之规定不相适应。
2、《国务院关于在广东省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国发〔2015〕12号),明确:在广东省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暂时调整实施相关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允许其从事《协议》规定的游戏游艺设备的销售服务;具体管理办法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制定。广东省政府明确:关于制定在省内从事游戏游艺设备销售服务有关管理办法,请省文化厅牵头负责。
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国发〔2014〕65号)、《国务院关于在广东省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国发〔2015〕12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文化服务领域对外开放工作,为创新文化市场管理工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累经验,加强游戏游艺设备生产和销售的事中事后监管具有十分必要性。
4、此规程是根据省府办贯彻《国务院关于在广东省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文化部关于允许内外资企业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生产和销售的通知》(文市函〔2015〕576号)起草的,但由于国务院推广上海自贸区可复制试点经验已涵盖其内容(包括内外资企业),故未单列对港澳服务提供者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生产和销售服务的管理办法。
5、按照国务院、文化部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统一审批文书。
二、主要内容
本规程共24条。
1、明确适用范围:本规程仅适用于在广东省内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生产和销售企业面向国内市场销售的游戏游艺设备的内容审核工作;
2、明确审核主体:广东省文化厅(及其委托实施的其他机构);
3、明确内容审核的游戏游艺设备:本规程所称游戏游艺设备,是指通过专用设备向消费者提供游戏内容和游戏过程的电子、机械类装置,包括娱乐场所使用的电子游戏机、与电视接收机设备配套使用的电子游戏机及手持类电子游戏机等,不包含用于出口销售的游戏游艺设备;
4、明确内容审核程序、规范行政审批文书填写;
5、明确对游戏游艺设备内容的基本要求及相关事项;
6、明确游戏游艺设备生产和销售企业及为游戏游艺设备提供网络游戏产品及服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内容自审制度。
三、涉及的相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8号令);
2、《国务院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国发〔2014〕65号);
3、国务院《〈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关于内地在广东与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关于内地在广东与澳门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
4、《国务院关于在广东省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国发〔2015〕12号);
5、《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
6、《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
7、文化部《关于改进和完善〈游戏游艺市场准入机型机种指导目录〉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0〕776号);
8、《文化部关于允许内外资企业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生产和销售的通知》(文市函〔2015〕5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