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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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文体旅〔2010〕625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
二0一0年十月十二日
深圳市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游艺娱乐场所
设立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游艺娱乐场所的设立、变更。
本许可事项中游艺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游艺场所。
二、设立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发布)第二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11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设立游艺娱乐场所有数量限制。总量布局规划经深圳市政府同意,并向广东省文化厅备案后公布下达。本行政许可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事项,如果符合条件的申请数量少于规划的总量,由文化部门按照先来后到的方式给予行政许可;符合条件的申请数量多于规划总量的,由文化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三条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依据:《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文市发〔2009〕4号);广东省文化厅《关于下放文化市场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粤文市〔2010〕95号)。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设立条件:
1.符合深圳市游艺娱乐场所总量布局规划的要求;
2.有游艺娱乐场所的名称和章程;
3.有确定的经营范围;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符合国家规定的游艺娱乐器材设备;
5. 经营场所消防安全和环境噪声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
6.游艺娱乐场所不得开设在下列场所:
(1)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2)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其中与中小学校直线距离不得少于200米;
(3)车站、机场等人流密集的场所;
(4)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5)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7.设立游艺娱乐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标准:深圳市主城区不少于600平方米;其他区域不少于400平方米。主城区与其他区域的划分由各区政府决定;
8.《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变更条件:
游艺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符合设立游艺娱乐场所的许可条件。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文市发〔2006〕31号);《广东省文化厅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粤文市〔2009〕533号);广东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粤文市〔2007〕17号);广东省文化厅《关于下放文化市场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