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文化厅日前正式下发通知,决定对娱乐场所设立标准作出修改,并将“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区、医院、机关周围”条款的界定权力下放至各设区市文化行政部门。
根据福建省2007年下发的《关于明确娱乐场所审批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其中“周围”的界定为:两者大门的距离按道路交通规则的走向,最近距离不得低于200米(包括200米)。
而此次做出修改,将“居民住宅区和医院、机关周围”的界定交由各设区市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