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实施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工程
目标:建立健全完备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和合理开发利用体系,基本实现全省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网络化、法制化。
1.加强重点文物保护利用。
加强以广府古民居、客家古民居、潮汕古民居、开平碉楼侨乡民居为突出代表的广东古村落保护;
加强革命史迹、名人遗迹、考古遗址、宗教文物、工业遗产、华侨文物和涉台文物保护、利用;
筹建广东省文物保护科技中心和广东省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建设广东海洋历史博物馆;
大力推进数字博物馆建设。
2.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建设文化遗产数据库管理系统;
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鼓励培养后继人才;
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设施建设总体规划;
建设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中心;
地级以上市要设立综合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馆,有条件的县(市、区)可设立专题性非物质文化遗产馆或传习所。
3.推进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
设立广府文化、客家文化、潮汕文化、雷州文化、华侨文化、海洋文化等生态保护区;
命名一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
设立韶关乳源瑶族自治县文化生态保护区、清远连南瑶族自治县文化生态保护区、清远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文化生态保护区等。
4.抢救广东珍贵古籍文献。
省财政设立古籍保护专项资金,支持开展岭南古籍保护和数字化建设;
编辑出版《岭南文化大典》丛书。
七、实施文化“走出去”工程
目标:建成覆盖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文化交流合作网络平台,打造文化交流合作品牌,使广东成为我国重要的对外文化交流中心和华人华侨文化交流中心。
1.拓展对外文化交流合作渠道。
设立省对外文化交流资金;
打造一批具有专业影响力、常设性的国际性文化艺术活动;
加强与我国驻外使领馆文化处(组)及海外文化中心的合作;
支持办好侨刊乡讯。
2.加强与粤港澳台文化交流合作。
落实粤港澳共同签订的《粤港澳文化交流合作发展规划2009-2013》及《粤港澳文化交流合作示范点工作协议书》各项内容;
抓好对港澳文化交流工作基地建设;
打造“粤港澳青年文化之旅”、粤港澳演艺人才经营培训班、粤港澳音乐夏令营、联合加强粤剧传承与保护等文化活动品牌;
密切对台文化交流与合作,加强与东盟各国文化交流与合作。
3.促进文化企业开拓海外市场。
制定扶持文化出口优惠政策;
重点培育一批外向型文化出口企业和产业基地;
抓好影视音像、影视动漫、出版物、文艺演出等国际营销网络建设;
设立办理文化出口的专门机构和“绿色通道”。
4.加强对外传播体系建设。
鼓励我省传媒集团创办英文广播和电视频道;
重点打造广东电视台国际频道,开设《今日广东》外文版,打造对台潮州话(客家话)节目发展中心;
实施出版物对外推广计划,鼓励出版机构、品牌“走出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