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摸彩及抽奖
第十二条 总论
1. 摸彩类之游戏为在票券中随机抽出一个或多个奖品的得主,奖品是已经预定好的,票券上或是签上的得主可得到被抽到的奖项。
2. 抽奖类之游戏为参与公开的抽奖活动的玩家们,抽出封合的签或彩券,签上会标明得到的奖项,提供的奖项必须是奖品而非奖金。
第十三条 摸彩及抽奖之基本规定、形式及限制
1. 参加此类游戏之目的是要得到事前就已公告之奖品,一群玩家利用票券、票签或是其它之有效文件来参与同一场游戏。
2. 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奖品都不能兑换成现金。
3. 摸彩及抽奖之分类:
a) 慈善类:为公家机关、市政府或是其它的公司和团体所举办,所得之款项捐给慈善机构。
b) 公益类:为公家机关或是市政府所举办,募得的款项应用在公共事务上。
c) 为了私人利益:个人或团体所举办,所得款项之应用和上述两点不同者属此类。
4. 摸彩及抽奖之限制必须依照相关规定来办理。
第七章 随机取样
第十四条 总论
具有广告目的之随机取样是个人或团体在购买他们的产品或服务的客户中抽出奖金或奖品得主,目的是为了广告宣传,或是为了了解目前销售状况和潜在客群,而不要求利益回报。
第十五条 基本规则、游戏形式及限制
1. 游戏之目的是要为得到预定之奖项,持有收据的玩家可参与抽奖。
2. 如果奖项包含任何动产,就必须在举行抽样的日期前标明奖项放置或存放的地点,才能证明奖项存在的可信度。
3. 随机取样的形式及限制必须依照相关规定之内容办理。
第八章 下注
第十六条 总论
下注方式为预测一场竞赛之结果而投注金钱,只要是公开的、体育项目的或是任何已经预定好要进行的竞赛且都还不确定胜负之结果都可被下注。
第十七条 基本规定、游戏形式与限制
1. 游戏的目的是在于所下注之竞赛结果能与预测相符合。
2. 下注游戏之组成条件有彩券、管理投注金额之投注系统和终端机,和其 他投注所需之设备。
3. 彩券为投注之证明文件,其构成之内容及条件依照不同形式之竞赛的规定而有所改变。
4. 可以在合法的条件下,利用技术性之系统或工具来进行预测。例如,可以用某种方法或公式推敲出预测的结果,就如同此游戏之其它的组成条件及器材,预测之方式必须经过主管机关之认可。
5. 必须要符合相关规定将奖金分配给中奖者。
6. 游戏之形式与限制得依照相关规定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