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电子游戏机赌博违法活动屡禁不止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2012-05-29 15:31   出处:动漫游戏联盟网   编辑:Alex 我要点评

  三、电子游戏机赌博违法犯罪活动屡禁不止的原因

  2009年以来,长宁镇派出所组织多次对县城电子游戏机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的专项整治行动,先后摧毁电子游戏机赌博窝点60多个,收缴、销毁赌博机1640余台,查处案件50余起,抓获涉赌、参赌人员100多人,其中刑拘5人,治安拘留15人,治安罚款80余人。但在整治后经常出现反复,其屡禁不止的原因在于:

  (一)本小利大。一是投资少。据调查,一般的赌博机购买价格只要几百元,如果买材料组装,花费就更低,特别是用电路板组装一台赌博机就会更便宜。因此,设备投资很小。赌博机经营者为逃避打击,常常在偏僻小巷租凭经营场所,房租便宜;有些经营者采取和一些小店合营的办法,将赌博机投放到小店,由小店业主看管,然后按比例分成,付出的经营成本不仅更少,还能降低被打击的风险。二是获利多。一台赌博机一般每月能获利几百元,如果程序设置巧妙,还能更赚钱。因此,投入的成本往往一、两个月就可以收回。在人流量大的地方,一台赌博机三、五天就有1000到3000元不等的收益,对批量投放的机主而言,暴利可想而知。

  (二)打击方法单一,查处力度不大。一是取证难。现有的法律法规对电子游戏机性质的认定要求较高,特别是对各类证据的要求很高。一方面,赌客都是单独进行投注押分,即使在同一台机器上赌博,相互之间也无联系,投注的大小、输赢情况只有本人和游戏室老板知道,民警在查处过程中往往只能固定当时的投注额。另一方面,开设赌场的这些人员只记录当天的上分投注情况,内容也只是只言片语,人名多用绰号,在当天结完帐后就予以销毁。因此,公安机关在查处时往往只能对当天的投注情况进行认定,直接导致了处理时定罪性质和程度不够,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二是查处难。根据当前法律对赌博性质的界定,在处理投注者和店主时,以娱乐为目的偶尔的行为且赌资较小,应从轻处理或可不以赌博论处,故查清店主和机主的违法所得非常困难,因此对店主和机主的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难以认定;对无证游戏室设置赌博机的违法犯罪活动也缺乏查处依据和手段。三是打击手段匮乏。目前,最常用的打击办法是发现有赌博机,即予以拍照固定,然后砸毁了事,没有更为严厉的打击措施和手段,给经营者、参与者和广大群众造成公安机关打击无术、打击不力的感觉。

  (三)多头管理,参股人员复杂。一是文化、公安、工商多头管理,没有形成工作合力。赌博机的经营者常常打着游戏机的招牌,受工商、文化、公安等多部门监管,由于部门职能不同,存在多头监管,责任分散,履责不到位的现象。二是人为干预执法办案,查处较难。因上上下下,前前后后,左左右右的各种亲戚朋友裙带关系,为电子游戏机赌博提供保护,干预执法时有发生。

  (四)认识偏差,赌博陋习根深蒂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公安机关对赌资不大的“打小牌”行为,没有按赌博处理,而电子游戏机赌博的外在形式常为一元、两元的硬币投注。因此,参与者也将电子游戏机理解为“打小牌”,只是娱乐不是赌博,所以参与者众多。此外,由于历史文化层面原因,地方赌博陋习长期存在,加上文化生活发展滞后,群众休闲娱乐载体匮乏,娱乐活动较少,使得群众转而寻找电子游戏机等消遣方式,为电子游戏机赌博违法的滋生蔓延提供了生存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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